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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来源:   日期:2020-10-29

  (2020年9月24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2019年4月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修订《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成都地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共成都市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紧紧围绕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而努力。


  第三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照法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组织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科学技术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融合,推动自主创新。


  第八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依照《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中国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成都特色的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科技培训、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和培养青年科学技术后备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优秀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蓉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兴办符合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六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产业功能区科协和学校科协、企事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学会、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选举产生委员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审议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授予荣誉职务;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团体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委员会会议批准;决定常务委员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人员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设主席一名,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若干名,由中共成都市委提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专职副主席在中共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其成员由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可聘任部分科技人员为成员或特聘顾问。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机关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知名人士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在参加会议、开展调查研究、联系走访科技工作者、建言献策等方面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且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且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或免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市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加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和经费来源等。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学会,向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加入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的学会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承担并完成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学会退出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无组织活动、不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警告处分后仍无改进;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是区(市)县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接受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区(市)县级学会接受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主要目标任务,审议工作报告,选举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三十九条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功能区、有条件的镇(街道)等区域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一条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二条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四十七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成都市科协。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成都市。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ENGDUASSOCIATIONFORSCIENCEANDTECHNOLOGY,缩写为CDAST。


  第五十四条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改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学会可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五十六条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


  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修改草案)》修改情况


  一、关于“总则”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宗旨,同时增加“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努力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等内容,根据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精神,将“奋力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调整为“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在第三条中明确了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市级学会)、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在第四条中将“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的表述调整为“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增加“依照法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工作”的内容。


  二、关于“任务”部分


  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省科协实施细则》),为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在第二章中新增第六条,明确了加强对科技工作者的政治引领,“四服务”、“三促进”,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的任务。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六条调整为第七条,增加了优化学术环境的要求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七条调整为第八条,明确了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的要求。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第九条,避免与第六条的内容重复。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新增第十条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的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一条,增加“建设成都特色的科技创新智库”的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在第十二条中增加“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的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增加“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和培养青年科学技术后备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的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合并为第十四条,增加“为海外科技人才来蓉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容。


  三、关于“会员”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在第十六条中明确了“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成为团体会员的程序。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义务”、第十八条“团体会员的权利”、第十九条“个人会员的基本条件”、第二十条“个人会员的义务”、第二十一条“个人会员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个人会员退会”、第二十三条有关内容合并为第十七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使《实施细则》更为精炼。


  四、关于“领导机构”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明确“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二十五条调整为第十九条。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二十条,将代表产生的表述调整为“经学会、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明确“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删除了委员届中调整的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三十条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和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行使的主要职权合并为第二十四条,删除了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的表述。


  结合我市实际,并参照《省科协实施细则》,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对主席、副主席的设置、提名、选举、领导关系作了明确表述。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三十三条中关于聘请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相关内容调整成为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新增第二十八条,对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遵守纪律,认真履职作了规定。


  五、关于“市级学会”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三十五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新增第三十二条,明确学会领导关系,合并第四十二条学会退出机制的内容。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合并为第三十三条,将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调整为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新增第三十四条,对学会组建学会联合体做了规定。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删除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将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有关内容合并为第三十五条,明确“学会有所列三项情形之一的,经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六、关于“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部分


  将第七章调整为第六章,并进行了重新修订。


  七、关于“基层组织”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六章“企事业科学技术协会”,第八章“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合并为第七章“基层组织”并进行了重新修订,对基层组织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八、关于“工作人员”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九章调整为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调整为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八条调整为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九条调整为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七条,新增第四十八条,对市和区(市)县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


  九、关于“经费及资产管理”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十章调整为第九章,第六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条并增加“人才举荐专项基金”,第六十三条调整为第五十一条并将“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调整为“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第六十四条调整为第五十二条。


  十、关于“附则”部分


  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将第十一章调整为第十章,第六十五条调整为第五十三条,将第六十六条调整为第五十四条并将“制定《市级学会组织通则》”修改为“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改相关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拆分为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拆分为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