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都科协 日期:2020-06-30
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海智计划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海智计划工作部门,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中国科协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为适应新时代引智引才工作需要,推动海智计划提质增效,中国科协海智办对2018年7月发布的《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协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经中国科协海智计划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以上两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两个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工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文件(国发〔2017〕37号、〔2018〕32号)精神,创造进出便利、来去自由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创新资源自由流动,柔性引进海外人才,最广泛地吸引和集聚离岸创新创业主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设立“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简称:离岸基地)。
第二条离岸基地在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指导下,积极搭建专业的创新创业平台,探索、推进、完善配套服务,显著提升海外科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或创新创业项目落地的成功率,引导海外人才智力集聚,更好地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离岸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服务创新驱动和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搭建中外高科技行业双向绿色通道,为双方技术支持、战略投资、行业合作及市场准入提供平台和支持。
(二)充分发挥属地关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风险投资、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优势,积极宣传、对接海外科技人才和创新项目。
(三)充分发挥属地创新创业资源优势,积极参与项目源头创新,加快引入并推动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
(四)探索适合属地实际的离岸运营跟踪模式,促成项目落地和人才引进,并提供后续配套服务。
(五)完成中国科协海智办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申报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申报离岸基地采取自愿申请原则,申报单位一般为具备条件的全国学会、各级科协、科技园区、企业、高校、研究机构等。
第五条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开展工作的组织实施条件,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财务制度和工作方案,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
(二)所在地省政府应为离岸基地出台专门的优惠政策,建立专项引智资金。
(三)具有所在地政府出具的建设离岸基地支持函件,具备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创造的工作条件。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联系海外科技团体和科学家的稳定渠道,以及吸引海外科技人才、技术、项目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
第四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准备申报材料
1.《中国科协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申报表》;
2.省级政府支持函件;
3.工作基地建设方案;
4.联系的海外科技团体、科学家情况及合作关系证明材料;
5.地方政府出台的支持基地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等。
(二)申报表签字盖章原件连同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由省科协向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提出申请。
(三)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中国科协海智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中国科协海智计划领导小组批准,由中国科协办公厅下达批复,进行授牌。牌匾名称统一为:国家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第五章管理
第八条离岸基地应积极开展工作,并接受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离岸基地每年年底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总结材料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将离岸创新创业取得的积极成效、工作特色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总结。
第十条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对照各离岸基地实施方案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基地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引才引智工作计划,完成年度计划规定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和科协组织的引才引智活动,完成地方政府和科协交办的工作。
(三)建立海智计划资源库(含海外科技社团库、海智项目库、海外高层次人才库),并及时更新保证信息安全、准确、有效。
(四)对落地项目进行跟踪及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五)拓宽或密切与海外科技组织的联系渠道。
(六)海外创新创业项目挖掘和预孵化、到岸再孵化、成果产业化取得的成效。
(七)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发挥作用情况,对地方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辐射带动作用。
(八)研判把握科技新趋势,构建国际创新要素流动,对接产业链、创新链情况。
第十一条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根据考核情况,提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级名单,报中国科协海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考核优秀的进行表扬,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离岸基地,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离岸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5年。申报单位在到期前90天内,需通过省级科协向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提交书面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重新授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