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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科协   日期:2015-04-29

川科协〔2013〕1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社区科普益民计划”奖补资金(以下简称“社区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奖补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社区奖补资金用于奖补社区开展社区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其中至少60%用于科普设施建设。社区奖补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设施建设费,包括科普阵地建设、科普平台建设以及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社区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奖补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奖补社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八条 四川省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四川省科协和有关部门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各市(州)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四川省科协要求,汇总上报社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科协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