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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日期:2015-03-20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科普基地建设和使用力度,规范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普能力,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通过对在蓉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潜在的科普资源进行科普化改造,经命名后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技普及、宣传、培训、服务功能的科普场所。

    第三条  市科普基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阵地,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对市科普基地给予科技专项经费资助,资助分为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两种类型。资助经费使用按照《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指对当年新申报并且符合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条件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载体建设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完善科普活动设施,丰富科普项目资源,开展科普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等,进一步提升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

    (二)科普基地科普活动资助:指对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并且在加大科普资金投入,完善科普活动设施,丰富科普资源,开展特色科普宣传、教育等科普工作中成效显著的科普基地,根据活动开展情况经综合评审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科普活动经费资助。资助实行后补助方式。

    第五条  获得资助应具备的条件

    (一)科普载体建设资助

    1.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愿意将科普资源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

    2.科普主题突出,科普项目资源丰富,能够发挥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科普服务等作用。

    3.有固定的科普展示和活动场所,科普设施能够满足向公众开放的需要,拥有科普展示馆、科普画廊、科普演示设备和模型等。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展厅和活动场所面积一般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

    4.重视科普工作,有科普工作计划(规划),有专(兼)职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具备持续开展活动的能力。

    5.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安全设施,保障措施完备。

    (二)开展科普活动资助

    1.已获得“成都市科普基地”命名。

    2.健全科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队伍,有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普基地对外开放、人员管理、活动档案等制度,积极开展科普基地间的学习交流,科普工作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3.有稳定的科普活动经费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4、科普活动设施进一步完善,科普作品、书籍、微电影等科普资源进一步丰富,科普主题更加突出,科普能力进一步提升。

    5.主动向公众开放,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特色科普活动成效显著:

    ——充分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广告、现代媒体以及在街道(社区)、周边道路设置明显引导标识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外开放推介活动。科技馆、博物馆、动(植)园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采用预约方式接待公众参观体验的科普基地,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50天,接待参观团队不少于30个,或人数不少于2000人次。收费的科普基地对未成年人和有组织的单位、乡镇(街道) 、村(社区)预约参观团队实行免费开放或半价优惠。

    ——积极主动开展科普互动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科普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乡镇(街道)、村(社区)或联合开展科普宣传、讲座、论坛等互动活动不少于5次。每年科普月、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重大科普活动期间主动开展科普活动并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开展特色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结合自身实际,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特色明显,成效显著,对全市科普基地建设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第六条   科普载体建设资助和开展科普活动资助的程序:

        1.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进入“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资助申报。

    2.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交市科技局指定服务机构。

    3.市科技局组织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

    4.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

    5.市科技局下达资助文件。

    第七条   市科技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对当年申报符合市科普基地载体建设资助条件并获得资助的单位,命名为“成都市科普基地”并授牌。

    第八条   市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对科普基地的复核和日常考核。市科普基地的复核周期为3年,自命名之日起至期满前3个月内由科普基地自愿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对有不履行市科普基地科普义务或不参加复核等行为的,原命名的市科普基地资格自动失效。

    第九条  市科普基地应重视和加强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管理,积极开展科普活动,按时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不断提升基地的科普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十条  市和区(市)县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普基地建设和开展科普活动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科普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职工的科学普及,各中小学校要把科普基地作为师生课外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积极组织参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