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日期:2015-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和《成都市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4-2017)》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四)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
(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六)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经费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第一依托建设单位,且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企业法人和省部级管理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央企直接管理的在蓉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
(二)配套资助申请必须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牌)后一年内提出。
第四条 同一机构在同一领域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支持。本办法不对已获市级部门资助过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重复支持。
第三章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五条 成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我市行业重点企业建设,是企业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科学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或者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吸收与再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和装备,并能够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六条 申请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三)第一申报单位应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一流的重点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的投入产出比在过去两年均不低于国内行业或区域行业的平均水平。
2.企业的相对市场占有率(相对于川内同行业竞争者)在过去两年均接近或超过30%。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全产业链的技术及系列产品。
(四)有明确的工程技术研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和产业发展政策;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工程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带头人;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开发人员,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不少于3人,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工程师、实验师(技师)或熟练工人队伍。
(六)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设备、工艺装备以及开发平台。
(七)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近三年承担市区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均已通过结题验收;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不少于6件;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八)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九)上一年度承接同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委托任务或自身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试验项目不少于1项。
第四章 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七条 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指在蓉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一申请单位应为企业。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企业应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且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上一年度企业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二)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专业方向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在所处专业领域应具有较高工程化研究开发水平,并能在合作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实验设备、人才、研发咨询等技术支持,在科研成果的转化方面给予合作企业优先权。
(三)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应签署合作期限在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战略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具体合作内容。
(四)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拥有科研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人才队伍。
第五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九条 申请研发机构经费资助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 (http://kjxm.cdst.gov.cn),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资助申报;按照相关要求填报材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现场考察和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机构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分批下达文件并授牌。
(三)研发机构资助为常年申报,每年6月底为年度评审工作受理截止时间。
第十条 申请研发机构资助的单位,应同时以纸质(一式一份)和电子版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现场查验。
(一)申请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的单位须提交《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申请成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书》;
(三)申请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的单位须提交《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申请书》。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新获批(授牌)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五类国家级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授牌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授牌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支持研发机构加强人才团队建设、开展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创新服务以及国际科技合作等技术创新活动。
(一)人才团队建设。对本办法授牌的研发机构内新入选“成都人才计划”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青年项目、海外短期项目的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技术标准研制。支持研发机构开展符合成都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研制;国际技术标准资助60万元;国家技术标准资助40万元。
(三)科技创新服务。支持研发机构基于“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提供可开放服务,共享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成果等科技资源,根据共享业务开展情况给予资助。
(四)国际科技合作。支持研发机构与具有较强技术研发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国外机构开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合作;经评审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资助。
第七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将研发机构建设纳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体系,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动态管理;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每个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成都市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每个年度向市科技局报送《成都市级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重点总结技术创新活动进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果,包括:
(一)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及创新投入情况;
(二)专利申报及授权情况、技术标准研制情况;
(三)技术交易活动及技术咨询、培训、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新入选国家、四川省“千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研发机构自获得资助之日起,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一般采用书面材料形式,必要时结合现场考察;研发机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复审申请材料,复审申请材料参照认定申报材料要求提交,重点陈述技术进展、取得的主要成果及产业化实施情况。复审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复审合格的继续享有市级研发机构资格并享受第十二条的扶持政策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研究中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未按时提交《成都市级研发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和复审材料的工程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撤销其资格,其原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工程中心或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对2014年之前授牌的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本办法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重新统一授牌并享受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资格,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开,5年内不得申报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资助经费纳入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预算,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经费使用按照《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成财教[2013]294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实施办法》(成科计字〔2000〕14号)、《成都市资助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实施细则(暂行)》(成科计〔2011〕39号)、《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实施细则(暂行)》(成科计〔2012〕1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