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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日期:2015-03-20

    为深入贯彻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充分发挥国内外高校院所在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处置科技成果的合作实施、转让、对外投资和实施许可等事项,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校院所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运用实施。

    二、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改革。支持高校院所与发明人约定由双方共同申请、享有和实施相关知识产权;支持发明人通过与单位协商获得高校院所拟放弃的知识产权。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一次性纳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由所在单位制定考核和分配原则,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推动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区(市)县共建协同创新试点示范区。支持中心城区依托高校,共建环高校特色知识经济圈;鼓励近郊区县发挥产业和科教资源聚集优势,共建校院地科技创新产业园;引导远郊市县根据资源优势和产业定位吸聚高校院所创新资源,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对经认定的上述协同创新试点示范区,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及区域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等。

    四、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建设创新创业载体。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内或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周边存量土地、楼宇等资源建设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对新建并经认定的载体,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国家大学科技园或国家级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标准,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对载体内在孵企业,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比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标准给予等额的经费补助。

    五、鼓励高校院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建设独立法人的新型产业研究院等技术转移、孵化中介机构,鼓励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技术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中介机构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补贴。支持在蓉高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

    六、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蓉产业化。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都市现代农业等领域牵头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成果在蓉产业化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配套资助。

    七、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在编在岗科技人才兼职从事创新创业活动。通过“企业提需求+高校院所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模式,支持在蓉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同吸引集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带技术、带项目在蓉新领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国家及省“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成都人才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资助。对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在蓉新领办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鼓励在蓉高校在校学生到校院地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创新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对成都市与在蓉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给予50%学费资助。

    八、拓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业融资渠道。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资金池作用,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入驻高校院所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蓉领办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信用贷款、股权质押贷款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支持。对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补助。

    九、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创新平台。支持在蓉高校校际之间以及与院所、企业共建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并给予200万元资助。对高校院所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100万元的资助。

    十、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放共享研发资源。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开放研发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相应补贴。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4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