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日期:2015-03-2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鼓励我市有关单位创制技术标准和参与技术标准的研制,促进技术创新与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择优资助、无偿资助、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行“后资助”方式,主要用于技术标准研制成本的补偿。
第四条 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或者民营企、事业单位及协会、社团等组织,新制定或者修订的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可申请本资助;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资助申请单位须位列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系列技术标准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技术标准资助。
第五条 资助条件
(一)技术标准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升成都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无被诉侵权及权属纠纷。
(三)应在获得国际、国家、行业和联盟技术标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资助的国际技术标准应当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技术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技术标准。
(五)申请资助的联盟技术标准应是由我市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等制定并经市质监局备案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具有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产品技术标准。
(二)促进航空航天、光电、新能源等关键技术领域产学研结合,有利于促进军民一体化的技术标准。
(三)重要检验检测方法技术标准。
(四)有助于促进成都市经济、科技、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标准。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际技术标准
同一标准,国际技术标准资助总额为60万元,其中,担任组长单位为40万元,参与单位为20万元。同一标准,如多家单位申请的资助额累计超过资助总额,则按照相应比例分配资助资金。
(二)国家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
单位:万元
国家技术标准 | 行业技术标准 | 联盟技术标准 | |
第一承担单位 | 25 | 10 | 10 |
第二承担单位 | 10 | 4 | 4 |
第三承担单位 | 5 | 3 | 3 |
第四承担单位 | 2 | 2 | 2 |
第五承担单位 | 2 | 2 | 2 |
同一标准,国家技术标准资助总额为40万元,行业技术标准和联盟技术标准资助总额为20万元。同一标准,如多家单位申请的资助额累计超过资助总额,则按照相应比例分配资助资金。
第八条 办理资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申请表》;
(二)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及复印件(国际标准应提供相关证明及中文文本);
(三)其它材料(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相关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获得资助申报资格后,将资助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二)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窗口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资料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复核。
(三)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通过复核的项目进行会商,确定的拟立项资助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四)异议处理。相关单位或个人可在资助的项目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异议。市科技局将对异议调查、核实,对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资格。
(五)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请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抵触,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2007年5月21日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实施细则(暂行)》(成科字〔2007〕39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