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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市科技局   日期:2015-03-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提升创新型企业投融资能力,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加快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建立成都市科技金融资助专项,通过政府资金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我市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动。

    资助资金的使用按《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科技金融资助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以及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服务的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

    第四条 科技金融资助的支持方式为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等。

    第二章 天使投资补助

    第五条 天使投资补助主要采用天使投资创业补助、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等方式,引导天使投资基金对我市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

    (一)天使投资创业补助

    1.天使投资创业补助是指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的一次性经费支持。

    2.补助额度: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给予其所获投资额的10%、最高100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由创投机构投资和引进并入驻市级以上孵化载体的市外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按投资额给予10%、最高100万元的创业补助。

    3.申请天使投资创业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企业;

    (2)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

    (4)自获得天使投资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请。

    (二)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

    1.天使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补贴是指对天使投资人或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人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的补贴支持。

    2.补贴额度:按其个人投资额相对应的个人收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市级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补贴。

    3.天使投资人在实施天使投资后一年内可进行申报,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章 债权融资补助

    第六条 债权融资补助主要采用信用评级补助、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开展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科技企业是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智力、技术密集型的法人实体。

    (一)信用评级补助

    1.信用评级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对其参与信用评级给予的经费支持。

    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担保费补助

    1.担保费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通过社会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的经费支持。

    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

    (三)贷款利息补助

    1.贷款利息补助是指为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的经费支持。

    2.补助额度: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七条 债权融资补助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

    第八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是指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我市中小企业给予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对计划申请挂牌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经费补贴,采取分阶段拨付:

    (一)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合格证券机构辅导,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变更的,给予20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企业实现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3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五章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

    第十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是指对企业参加科技与专利保险给予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是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企业,拥有成都市级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品、重点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科技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确立的运用科技与专利保险工具支持的企业。

    第十二条 支持方式:

    (一)对购买市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

    (二)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每年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以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

    第十五条 科技与专利保险补贴对同一企业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六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进入《成都市科技计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身份注册,经审核后获得资助申报资格。

    (二)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书后,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所在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推荐文件和申报材料一并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受理资助申报后,负责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分批下达立项文件并拨付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申请科技金融资助的单位,应当以纸质和电子版的形式提交申报材料,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供查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科技金融资助申报常年受理,每年7月为节点评审一次。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资助、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