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文件 >科技政策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规程》

来源:四川省科技厅   日期:2025-1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异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国科奖字〔2025〕18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异议,是指对省科技奖提名人选和提名项目的技术内容、候选人及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等提出的质疑、举报或投诉的行为。根据异议内容分为学术类异议和纪律类异议。 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异议的受理、督办和异议处理结果审议和反馈;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共同审议异议处理结果,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 异议审查、受理和处置情况,应报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


  第五条参与异议处理工作的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二章异议的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异议应当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厅提出。异议者需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专家。 异议者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经查实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对无法核实身份的署名异议,视同匿名。


   第七条科技厅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匿名且仅列举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项目拼凑包装等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人选)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没有新的调查线索,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八条科技厅在收到异议后应及时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异议者受理情况,对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对受理的异议,向提名者发出异议办理通知。


  第九条异议转办过程中应对异议人身份进行保密,转办材料上不得出现异议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确实需要出现的,应当先征得异议者的同意。单位提出异议的,以及个人提出涉及自身的侵权异议的,不适用异议人身份保密措施。


  第三章异议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省科技奖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候选者排序及提名材料真实性等问题的,由提名者配合科技厅进行调查核实,由科技厅依规组织审核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人、候选单位违反党纪政纪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转交具有相应纪律管理权限的有关部门处理;涉及违反评审纪律的,由监督委员会组织调查处理。 纪律类异议调查核实程序,可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异议处理办法》纪律类异议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提名者接到科技厅转办的异议件后,应及时将异议内容转送被异议人所在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要求其就异议内容提供申辩材料。提名者对异议双方材料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咨询,按照以下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异议者撤回异议或调查核实认为异议不成立的,提名者可以维持提名意见,但应对异议点进行逐条答复说明;


  (二)对调查核实认为异议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提名的,提名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维持提名意见,并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异议调查处理的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不得与异议各方存在利害关系,不得是被异议项目(人选)提名单位、完成单位的专家。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提名者应向科技厅申请撤回提名:


  (一)经调查核实认为异议成立且影响项目提名的;


  (二)被异议人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申辩材料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且未妥善处理,或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


  (四)异议所涉事项正处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程序中的;


  (五)因异议原因相关项目(人选)要求退出评审或存在其他情况影响项目(人选)继续评审的;


  (六)提名专家无法完成异议调查处理的。


  第十三条提名者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向科技厅报送调查处理结果。报送的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被异议人单位和被异议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异议调查处理材料报送不齐的、提名者不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或提名专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为未处理完毕,终止评审程序或不予拟奖。


  第十四条提名者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终止评审程序或不予拟奖:


  (一)异议调查处理材料中不作出明确处理意见或仅转述相关各方意见的;


  (二)规定期限内,未报送异议调查处理结果的。


  第四章异议的审议


  第十五条对受理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者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由科技厅会同监督委员会进行审议。异议不成立的,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对拟奖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在收到提名者异议调查处理材料后,由科技厅会同监督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审议,形成专家组书面意见及异议处理决议。


  第十七条依照第十三条规定,撤回提名的项目,如再次以相关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时,须一并提交异议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处理材料。


  第十八条对异议期外提出的反映项目问题来信或由信访转办的信件,科技厅商监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参照上述异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异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学术不端等科研诚信问题的,由科技厅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条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如确有证据表明问题严重,符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受理的撤奖事项,由科技厅会同监督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调查处理,形成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提出撤销奖励建议。


  第二十二条科技厅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有关异议调查处理情况及撤销奖励建议,奖励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科技厅根据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撤销奖励建议,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向社会公布,原奖励证书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科技厅将撤销奖励的决定通知提名者,并责成提名者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对失信行为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由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