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来源:四川省科技厅 日期:2025-11-27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国科发奖〔2023〕225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奖励对科技创新的激励作用,体现时代性、先进性和代表性,自觉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应当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强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激励,鼓励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强化对重大科技任务、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工程的支持。
第五条提名者应当坚持以德为先,以学术水平为重要标准,秉持科学精神,弘扬良好作风学风,严格履行提名、异议和信访处理等责任。
第六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提名资格
第八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以下统称提名专家)包括: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三)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四)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年龄不受限制,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专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提名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严守科研诚信。
第九条具备提名资格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包括:
(一)省直有关部门;
(二)市(州)人民政府;
(三)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有关省属企业。
第十条具备提名资格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提名单位)包括:
(一)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熟悉学科或者行业领域发展态势、社会声誉良好、管理规范、持续运转的学会、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具备提名资格的中央在川有关单位、省属企业、组织机构名单由科技厅在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向社会公布,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提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提名单位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第三章提名程序
第十三条科技厅按年度公开发布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具体要求,并公布具备提名资格的提名者范围。
第十四条提名者应当就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科研诚信等情况听取其所在单位意见,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在征求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做好审核把关,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候选者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候选者情况等进行公示。专家提名的由科技厅组织公示,提名单位提名的,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提名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等提名专家,每人每年度可提名1项(人)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每年度可2人及以上共同提名1项(人)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1位的专家为责任专家。联合提名时,与候选人同一法人单位的提名专家不得超过1人。
第十七条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责任专家应在本人从事学科专业(二级学科)内提名。提名专家提名资格相关信息应当在项目提名前由第一完成单位报科技厅核实后方可提名。
第十八条提名专家不得作为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的候选人,不得参加同年度提名项目(人选)评审活动。
第十九条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学科、本行业内进行提名。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限额提名。
第二十条市(州)人民政府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开展提名工作。
第二十一条提名者应当提名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首席科学家等领军技术专家的除外。同一提名项目的候选者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二十二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外,其他提名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
第二十三条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原则和程序,按照《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提名,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符合科技伦理相关要求负责,确保支撑提名的数据、指标、学术成果、候选者贡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完整属实,并客观反映学术价值、应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提名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提名遴选机制,择优提名。专家联合提名时,责任专家牵头负责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四)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等,并依规依纪依法被限制表彰奖励的;
(五)有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其他不适宜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经连续两年提名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方可再次提名。
第二十六条同一候选人或同一成果不得在同一年度被重复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在异议和信访处理过程中,提名者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科技厅负责督办、处理结果审议和反馈。专家联合提名的由责任专家牵头承担相关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五章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提名者在提名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利用提名者身份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准确地向提名者提供相关材料,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提名公平、公正的活动。对违反上述要求的提名者、被提名者及有关单位或个人,参照科研不端行为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九条连续两年出现2项以上形式审查不合格项目的提名者,暂停一年提名资格。
第三十条连续两年未提名的提名单位,暂停一年提名资格。
第三十一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科技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提名者被暂停提名资格后,申请恢复提名资格时需向科技厅书面提出,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恢复提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