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科普法 | 科普活动有没有法律边界?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25-11-04
科普活动是有法律边界的,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颁布实施。
在《科普法》第四章“科普活动”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科普产品和服务、发布的科普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不得有虚假错误的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对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些条款对科普信息的发布有了明确的规定。
7月28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联合发出《关于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行为的通知》,对规范“自媒体”医疗科普信息发布传播行为,提升“自媒体”规范开展医疗科普行为意识,防范虚假医疗科普信息误导公众,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提出明确要求。
科普活动中的各相关人员(创作、制作、发布者)都应该遵纪守法,研读、领会《科普法》的精神内涵,学法、守法、用法、维法。
科学性是科普作品的灵魂,缺乏科学性的作品将失去科普价值。科普作品的科学性首先应表现在科普作品的准确性上,科普作品应基于科学事实和研究成果,内容应该准确无误,不应该夸大事实或者误导读者;科普作品应引用可靠的来源和权威的研究机构或专家的观点,避免引用未经验证的信息或者不可靠的来源;随着科学技术知识不断发展和更新,科普作品应该及时反映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科学进展,保持与时俱进。这就要求科普作品发布必须具有科学性。
对监管部门而言,既要鼓励优质科普内容生产,也要严厉打击以科普为名的各种违规行为,这种平衡需要更精细化的政策设计和执行。发布科普作品的机构、部门、单位以及各种自媒体、个人等,要对所发布的科普作品从形式到内容(文字、图、表等)都应进行科学性把关,杜绝伪科学、非科学、过时淘汰的“科学”等信息发布。从专业性专家审稿到走规范的三审制流程,做到层层把关,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科普作品的科学性。